1月15日,记者从我市财政、税务部门获悉,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规定,我市企业将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优惠。此举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据德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负责人王桂莉介绍,此次优惠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由原来的一档改为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政府规定比例1.5%的,减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减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是由原来自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内30人以下暂免征残保金,扩大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据了解,残保金实行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未达到1.5%的,按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税务征收机关。
德州市税务局提醒广大缴费人,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计算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