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记者从德州市财政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有关规定,对出租人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出租人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出租人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案。
该项规定的期限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