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九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正确操作,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对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倡导单位和个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