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德州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缴费1年(含1年)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四类失业人员
根据《德州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类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发放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时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两类人员,可领取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
按照失业补助金标准,参保缴费1年以下,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1年以上(含1年),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400元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不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金
根据《实施细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适用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享受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我市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省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d.gov.cn/)进行网上申领。申领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进行网上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