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严重失信主体将被更严厉惩戒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7月25日,记者从德州市发改委获悉,《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
        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
        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等。
        条例明确对失信主体给予惩戒,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等。
        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
虚构市场信用信息最高可罚30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中提出,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如何科学合理定位、依法明确信息范围是制定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条例规定,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什么是社会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什么是失信信息?
条例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类别:一是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三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四是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