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记者从德州市司法局获悉,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发改委起草了《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转换、销售、储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积极推进燃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互联网+网格化”监测预警、监管信息归集共享等机制建设,制定全市燃煤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根据市燃煤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燃煤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市建成区为煤炭禁燃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煤炭禁燃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完善煤炭禁燃区相关禁行标志、标牌,并将煤炭禁燃区范围、管理规定等向社会通告公示。已稳定实现清洁能源供暖的区域,应当纳入煤炭禁燃区范围。
煤炭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煤炭禁燃区内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煤炭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反馈相关意见。电话:2687409,传真:2231593,电子邮箱:fzblfk@dz.shandong.cn。可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市司法局立法科(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D区422室,邮编:253076)。反馈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