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老龄委办公室),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德州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在广泛调研、征集意见的基础上,自 2020 年 6 月 1 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办理《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优待证”),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在享受老年人优待政策上,老年优待证与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工作的必要性,全力推进落实,努力形成上下合力、密切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借助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等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办证服务窗口、提供优待服务场所要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迅速将“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信息向全市发布,切实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浓厚氛围。
三、通力协作,确保实效
各部门要紧密围绕各自职责,主动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检查指导,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同时要注重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提供涉老优待服务单位,要切实为老年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不得把老年证作为享受优待服务的唯一证件,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必须同等享受优待服务。
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