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改善德州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的现状,优化停车环境,自7月份以来,德州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区施划了6800余处公共停车泊位。一时间,市民“停车难”得到了缓解,但“花式”霸占行为也多了起来。综合德州晚报记者帮办热线2220000近期接到的群众线索,记者沿城区进行“扫街式”调查,结果发现摆放锥桶、单车、物品,甚至专人看管等“占位”乱象真不少。
乱象一: 店铺门前专人“看管”
“小伙子,不能在这停车!”10月10日10时许,记者在德城区青龙街一家诊所门前的公共停车位停车时,遇到一名中年男子的阻拦。“你如果停在这,来我们这的顾客就没车位停了,会影响我们营业的。”在记者询问为何不能在此停车时,该男子理直气壮地说。
沟通无果,记者随即驾车驶离,透过后视镜记者发现该男子将两个隔离墩摆放在自家店铺门前的两个空闲车位上。随后,记者在该条街道上驾车往返两次均没能找到合适的车位,零星还存在电动自行车“占位”的情况。
当天,记者来到火车站东侧的商业街,看到某宾馆门前有3个空闲停车位均摆放了隔离墩,而紧挨着此宾馆的超市门前的一个停车位则是被摆放了一个纸箱。
乱象二: 非机动车“抢占”车位
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与部分商铺在门前停车位摆放隔离墩的情况不同,有些路段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停车位却停放着非机动车。
在城区三八路,记者看到某沿街商铺门前的两个空闲车位,被人各停放了一辆自行车和一辆电动车,几辆途经于此的机动车试图停车未果,选择了驶离。
无独有偶,在新华路某段人行道上,约100米的距离内,施划了10余个公共停车位,却有多个停车位被人用自行车、电动车甚至共享单车占据,而人行道内侧各商铺门前均施划有自行车停车位。
“我家就在对面,可想在这里停车根本‘没门’!”市民崔先生说,这家位于新华住宅小区东区对面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将车辆摆放到停车位上,由此一来门前的几个车位就被“霸占”了。
乱象三: 私人物品霸占车位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用隔离墩和非机动车辆占车位外,还有不少沿街商铺店主直接把自家物品摆在了车位上。
在城区湖滨中大道晶实名居东门南侧的人行道上,记者看到有三个车位被人摆放了多个儿童学习桌椅,而车位正对着两家售卖学习桌椅的店铺,这显然是商铺经营者所为。而旁边的停车位上竟然有五六个市民正摆着桌子下象棋
“这里的车位总有几个被占着,有车位也没法停。”正巧一位市民驾车至人行道上面,发现仅剩的三个车位都被摆放了物品,只能掉转车头。这位市民告诉记者,自从交警在此施划停车位后,原本停车方便了许多,但现在却有不少车位经常被沿街的商铺私自占据,白白浪费了这些公共停车资源。
交警: 已开具90份告知书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紧密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严格规范停车执法,本着应划尽划原则,自7月份开始加快停车位规划建设,推进智慧停车建设,强化重点区域停车管理。截至目前,警方在城区共计施划公共停车位6800余处,辖区街道停车泊位实现“全覆盖”,极大缓解了市民停车难题。
针对私占公共停车位现象,交警除加大巡逻频次以外,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了强化治理。9月8日,该大队开出城区首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位于东风路上的某单位现场整改完毕,并将单位私占的几处停车位“让位于民”。截至目前,交警直属一大队共开具告知书90份,现场整改情况均“合格”。
难题: 违法成本低、处罚取证难
那么,为何私占公共停车位的情况屡禁不止呢?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治理此类违法,交警始终未停歇,但此类情况违法成本低、处罚取证难是最大的问题。
“只要是市民投诉举报,我们会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但这种事的违法成本太低了,一般情况下我们到现场将占车位的东西清理之后,我们前脚走,随后这些人会再找石头、树枝包括旧家具之类的占上,所以导致这种现象反复发生。最近我们也加大了巡逻的频度,一旦发现立即取缔。”执勤民警张宗凯说,近期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市区三八路附近一家蛋糕房将门前的几个车位铺设上了红毯,影响了群众停车,民警赶往现场却发现红毯“不见了”,类似这样的“无用功”他们不记得已做过多少次。
接受采访时,几位民警表示交警部门已多次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并多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执法存在反复性的路段采取严管等方式,杜绝私自占用公共资源现象发生。虽然执法动了真格,但因警力有限,民警前脚走群众后脚就“占”,不可避免发生私占车位情况。
接下来,警方将加强重点路段巡逻管控力度,对商家私占停车位现象进行大力整治,对违法使用物品侵占公共停车位的,对物品予以没收,并公开曝光。对于拒不配合管理,阻挠、抗拒,甚至采取暴力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可将城区范围内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图片或视频资料发送至“德州交警一大队”微信公众号,警方将予以处理并曝光。
律师: 私占公共停车位违法
“私自占据道路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应对此加大管理力度。”德州晚报社法律顾问杜敏律师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少数单位门前的土地在建筑规划中就确定该车位归该单位所有外,其他公共停车位均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并且明确规定了处罚办法。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因此,各种形式的‘私人定制’车位的现象均是违法的,这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侵占。”杜敏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应查明该行为的责任人并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在全社会形成“违规占车位必被罚”的氛围,并鼓励广大市民对于“路霸”现象先取证、后举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公共资源的价值,将公共资源还给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