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这50种犬类明年1月1日起禁养|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出台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11月16日,记者在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近日,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布了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的通知,明确50种犬类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禁养,公告的有效期五年。

此次涉及的禁养名录中,共有藏獒犬、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德国牧羊犬等50种大型犬“上榜”。同时,通知明确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市公安机关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

今年8月4日和9月16日,市农业农村局先后两次发布公告,对《德州市禁养犬名录》公开征求意见,部门针对媒体报道并采纳群众意见,将萨摩、松狮等犬种移出“名单”,并最终确定了50种禁养大型犬名录。10月30日上午,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小切口、大民生”的立法原则,自去年开展了养犬立法调研,今年将《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列为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历经一年多时间,并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终获通过。《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5月2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24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实行分区管理,实现精准施策。条例明确德州市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同时规范养犬行为,实现依法、文明养犬。   


德州市农业农村局 德州市公安局

关于公布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的通知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名录公告如下:

1、藏獒犬

2、阿富汗猎犬

3、阿根廷杜高犬     

4、阿根廷犬

5、埃神特雷拉山地犬    

6、爱尔兰猎狼犬    

7、比利猎犬

8、比利牛斯獒犬     

9、比利时牧羊犬

10、比特犬          

11、边境梗

12、波音达猎犬     

13、伯恩山犬

14、大白熊犬        

15、大丹犬

1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     

17、大蓝加斯科涅猎犬

18、大髯犬           

19、德国牧羊犬

20、斗牛獒犬            

21、多伯曼犬

22、俄罗斯高加索犬     

23、法国波尔多犬

24、法国狼犬        

25、捷克福斯克犬

26、凯利蓝梗        

27、可蒙犬

28、兰西尔犬            

29、灵缇犬

30、罗德西亚背脊犬          

31、马雷马犬

32、马士提夫犬          

33、美国斯塔福梗

34、拿波里獒犬          

35、牛头梗

36、纽芬兰犬             

37、拳师犬

38、日本土佐犬          

39、沙克犬

40、圣伯纳犬          

41、斯皮诺犬

42、苏俄牧羊犬            

43、杜宾

44、威玛犬              

45、西班牙加纳利犬

46、雪达猎犬                

47、寻血猎犬

48、意大利那不勒斯犬      

49、卡斯罗犬

50、中亚               

51、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延伸

想要养犬或正在养犬该怎么办?

注意条例规定要经过三个步骤,受到两个限制,履行相关的养犬责任。

第一步是进行免疫接种。为有效地防范狂犬病疫情的发生,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均要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请养犬人按照条例规定时限要求,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二步进行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实行养犬登记是针对重点管理区的要求,一般管理区不作要求。

第三个步骤是妥善处置。养犬人如果放弃养犬或因不符合条件无法登记、续签的,请大家自行妥善处置犬只,也可以将其送至公安机关设置的专门的犬只收容场所,不要遗弃。如果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规定,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不得出售、掩埋、丢弃或混入垃圾。

两个限制分别是:一是实行犬只种类限制。针对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条例采用禁养名录制度,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请养犬人注意,在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二是实行犬只数量限制。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还要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实现文明养犬。条例从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共处角度出发,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社会反映强烈安全、卫生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绳(链)、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粪等要求。同时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条例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七类场所,例如,办公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此外,对养犬过程中屡次违法和恶犬伤人的情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