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德州发布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告知书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近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德州市商务局、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联合向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要求: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切实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二)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九五折优惠,为每千瓦时0.8743元);“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此外,各转供电主体应依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进一步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申领“转供电费码”,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

对不执行国家和我省电价优惠政策,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的转供电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前期已全部清退到位的转供电主体,要继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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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