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记者从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建立和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安全稳定,我市制定《德州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称市级食盐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市内食盐市场,应对重大灾情疫情、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相关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中提到,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的月均食盐消费量暂定为1500吨。
德州市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市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市级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调换市级储备食盐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盐、挪用储备食盐资金,以市级食盐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食盐损失。延误食盐储备动用。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调用市级储备食盐;全市或部分县(市、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调用储备食盐。
在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承办的《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