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德州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新版药品目录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28日,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0 年)》中包含西药部分 1264 个,中成药部分 1315 个(含民族药 93 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221 个(含西药 162 个、中成药 59 个),共计 2800 个。目录内药品分甲类和乙类,其中甲类药品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首先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级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我市的中选药品属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5%,同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自负比例执行。 

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需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过渡期政策执行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对我省原先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 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的暂按我省规定执行。对于2018 年国家谈判准入的 17 个药品在 2021 年 3 月 1 日前,仍按原政策由医保基金支付,3 月 1 日之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新的支付标准和相关政策。

据悉,此次调整后医保药品目录结构将进一步优化,119种国家谈判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价,其中96种目录外药品平均降幅达50%,参保人员用药负担进一步减轻。 

此外,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主要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品种,被调出的药品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