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小区物管公司不能“说撤就撤” 终止服务要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726日,记者从德州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日前,德州市住建局制定了《德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介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乡镇)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时出现的问题。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任何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乡镇)及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指导业主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在街道(乡镇)和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过程产生异议或纠纷的,所在街道(乡镇)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与新确定的物业管理人办理交接。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帐目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或业主共摊支出。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不履行退出程序的,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导意见》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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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