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与市公安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2021年11月24日,德州中院与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签署文件,正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



签约仪式上,德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文铎表示,《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的意见》的制订、实施,是法院和公安局认真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提出的“三个走在前”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举措。意见的出台,为充分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高效运转,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减少因救助基金追偿问题造成的衍生诉讼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刘在军表示,意见的出台,一方面降低了人民群众因基金追偿造成的二次诉讼风险。对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填补了我市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的空白,为交警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提供了支持和便利。在全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创造出了法院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新模式。

启动仪式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大量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垫付了抢救、医治等费用,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功能。但是救助基金运作过程中,面临了追偿难、衍生案件多,群众意见大等实际困难。德州中院与德州市公安局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多方调研,反复论证,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为交警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便利,将救助基金返还义务纳入裁判调解内容。意见对全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的指导涵盖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等全流程。




下一步,德州法院将以此次意见出台为契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多元解纷、源头治理、切实减少诉讼增量作出贡献。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方便诉讼。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来源: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