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着力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部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6月3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对临邑县某海鲜专卖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青虾仁(速冻调制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日,临邑县某海鲜专卖店销售的青虾仁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青虾仁是当事人从济南市某市场购进的,进货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1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7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5月27日生产的食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6月1日,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0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8日,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张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经检验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调查,该减肥胶囊是当事人通过网络购买的,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7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庆云县某肉食店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风险监测抽检,当事人所销售的驴肉经检验,检出马肉成分,未检出驴肉成分。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对该批次“驴肉”进行销售。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7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当事人生产的“山椒味凤爪”“炭烧凤爪”,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9月5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夏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8日、7月2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当事人生产的“肉松芝士蛋挞蛋糕”、“未添加蔗糖蛋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5日,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陵城区某熟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1日,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售的猪耳朵(熟食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猪耳朵(熟食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