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1年,张某与孙某燕结为夫妻,2002年,为改善女儿生活,孙某燕的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了女儿居住,多年来,张某夫妇一直将该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因地段较好,2011年该房产被拆迁。对于拆迁后房屋的归属,老两口当时并未提出任何意见,女婿张某也就“名正言顺”地收取了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
或因家庭生活变故,2019年,老两口想将该套房产收回。提出这个想法后,女儿孙某燕表示尊重父母意见,不应反对。但女婿张某却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个提议,“虽然房产证写的是岳父母的名字,但这些年来一直是我和孙某燕在使用,再说房子早就拆迁了,是我和拆迁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岳父母已经没有权利再要回去了。”再三争执无果后,老两口无奈将女儿女婿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该房产以及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于这一判决,女婿张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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