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发票既是个人支付的凭证,也是企业经营的凭证,有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假发票到公司报销,套取国家或企业财物,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近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
2016 年5 月,为了骗取开票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两人专门注册成立了一纺织品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郭某某任法人。公司成立后杜某某、郭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18日,平原县公安局以二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平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该院认为二人除侦查机关认定的三家企业外,还向其余三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向公安机关指明侦查方向,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平原县检察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等二人通过纺织品公司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涉案金额达9564004元。
郭某某身为公司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把销售公司变成作案工具,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余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日前,郭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兼计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凭证,更重要的是购买方可以根据抵扣联中注明的进项税款进行申报抵扣,这样可以少交不少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报德州晚报全媒体讯(记者 俞荣) 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他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9万余元,最终被判刑3年。
被告人孙某是德州某物流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因为一时贪念,便利用职务便利、铤而走险,通过伪造虚假出库单套取运费、收取货物回款不入账等方式,先后侵占公司资金共计59万余元,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其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