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贾学英受贿案一审被判13年6个月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9月19日上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受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一审开庭现场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缴赃款,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学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鲁AS918W的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车牌号为鲁JK5566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依法没收,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查封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4号鲁商泉城中心城市广场C号楼1-517、1-518、1-519、1-520、1-521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的91.9%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应依法追缴款项的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学英当庭表示不上诉。

两年7次

收受同一老板685万元

1953年出生的贾学英,曾先后在家乡鄄城县、菏泽市担任领导,后来调到泰安任职,2007年3月任省交通厅厅长,2013年2月任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办案检察官介绍,因早期工作原因,如今经营一家木业公司的应某20多年前就与贾学英认识,一直保持联系。

2011年3月的一天,应某突然接到贾学英电话,说急需用钱,让准备5万元现金送到他的办公室。

应某考虑到跟贾学英已经很熟悉了,而且之前对方还帮自己孩子安排了工作,于是就同意了。

随即,应某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装进一个手提袋,送给了在办公室等候的贾学英。

一旦开了口,随后要钱,仿佛就成了顺理成章。

第二次,贾学英把应某叫到办公室,借口说自己亲戚的企业资金紧张,让应某拿100万元应急,以后资金宽裕了再还。

贾学英提出,通过银行转账给钱,同时提醒应某,用别人身份证办银行卡,并把办卡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他。

应某说,当时自己就感到,贾学英这不是借钱,是在要钱。

很快,应某就办了两张5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送给了贾学英。而这时,距上次要钱就一个月的时间。

当年5月,贾学英向应某要了30万元;7月,要了50万元;8月,要了200万元;11月,又要了200万元。

最后一次是在第二年的5月,要了100万元。

贾学英承认,自己从应某处拿过多次钱,除了85万元现金外,其他都是转账和银行卡,共计685万元。

为什么一方敢要,另一方能给、能送?办案检察官介绍,就是因为贾学英利用职务之便,为应某谋取了不少利益。

用应某的话说,自己是农村出来的,觉得孩子到城市工作很有出息,特别是贾学英帮孩子安排工作,自己记他一辈子的情。贾学英还帮自己和朋友中标了工程,并说以后会再帮忙揽工程干,所以,贾学英开口要钱,自己就给他。

办案检察官指出:贾学英作为一名接受党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不能处理好个人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缺乏防范和自律,一步步走向堕落的深渊和犯罪的不归路,令人痛心,给世人警醒。

在一审开庭庭审时,贾学英在当庭陈述中说,在政治生涯后期自己放松了要求,私心膨胀,侥幸心理作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渊。对党不忠,败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对父母不孝,给家人带来了伤害。

贾学英感谢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给予的关心和帮助,表示真正感受到了检察官、法官的严格执法和文明办案,表示真诚悔罪、认罪,愿意接受法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