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请您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两千元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3月1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已于近日出台的《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该规定明确,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等情况。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等情况。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