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不好赚”,于是,刘某去偷了三百块钱的衣服;“钱太好赚”,店主抓住证据张口就要五万赔偿,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理由。近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因三百元衣服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
2018年6月25日上午,刘某到德百物流批发城买衣服,在试看衣服的过程中发现无人看管,于是动了歹心,趁机将店内价值三百多元的衣服盗走。这一偷可不得了,差点让自己掉入无尽的深渊。
这家服装店是由王某与张某经营的,他们通过监控发现了刘某偷衣服的行径,当天11点左右,王某和张某找到刘某。见面后,以报警、曝光等为要挟手段,强行向刘某索要5万元赔偿,在通过微信收取其1600元后,又要求刘某书写48400元欠条。
这原本就超出了赔偿金额范围,刘某见负担不起,选择报警。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索赔为名,采用揭发被害人刘某违法行为为要挟手段,强行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此,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