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按时交房款 开发商违约迟交房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良玉 通讯员 刘光侠

房屋是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刚需品,购置新房更成了人生一件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去年,王先生在“千挑万选”后选中一套由德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并与其签订合同,但房款都交完后王先生的烦心事也来了:钱都交了,楼房却迟迟不能交付使用。最终经仲裁调解,开发商违约并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

2017年2月6日,王某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楼房一套,总价值355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足额交付了房款,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应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楼房交付使用。但时间一天天过去了,直到2018年3月22日,王某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开发商仍未将楼房交付,王某无奈之下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最终明确开发商在王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按照约定的条件交付商品房,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仲裁有理有据】

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王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向王某赔偿违约金损失。

三、仲裁温馨提示: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购房人可以选择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通过仲裁调解实现快速案结事清。如今,德州仲裁委员会已在陵城区、宁津县、临邑县、夏津县设置办事处,市民可就近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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