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肉、掺假驴肉……德州这三家店被罚!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德州晚报全媒体讯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肉及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肉类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近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出保质期的肉制品案:2026年3月,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齐河县祝阿镇的某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区域货架上有超出保质期的1袋某品牌“哈尔滨风味红肠”和4袋“盐水鸡肉肠”。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炸串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2026年1月,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陵市某炸串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货柜内有超出保质期的1袋“下酒菜”和6袋“柴火猪肝(香辣味)”,且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食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案:2026年1月,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得知,在某肉食店抽检的“驴肉”样品中检测出马肉成分,未检测出驴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