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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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方面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以旧换新”的支持力度。个人出售自住住房或自住住房由开发企业收购后,再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多子女家庭或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等情况的,可相应核减住房套数。执行核减政策后在本地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首套房政策。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三)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政策。“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高品质住宅和现售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政策,继续执行。
二、提取方面
(一)支付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取得《税收完税证明》的,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购房契税支出,同一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的契税金额。
(二)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同一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
(三)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的自住住房物业费,合计最高提取2000元。
(四)支付更新电梯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德州市住宅所有权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更新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明的,本人及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中个人应分摊的自筹部分的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额(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同一部电梯仅限提取一次。
(五)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家庭为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此前已发放的贷款业务不再追溯调整。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时,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业务暂缓受理;个贷率低于90%后,恢复受理。本次调整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