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新规!事关中小学学籍 | 德州云-德州晚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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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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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智化水平,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高质量学籍管理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及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学籍管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学籍管理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省级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同国家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监督、检查辖区内学籍管理工作,综合运用市县结合管理体制统筹市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家长了解学籍政策、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及时告知业务办理结果。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籍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和非基础学籍信息。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主要包括学生的居民身份信息、学生的在校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础学籍信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统一确定并可适时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推动一般学籍信息通过线上方式修改,由学校审核确认后完成信息变动。更新学生关键学籍信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信息变动。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出具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第七条  普通高中坚持属地招生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1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应及时向正式录取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八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由同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评估后,对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提出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的安置意见,并注册学籍,学籍分别注册在就读学校或者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


第九条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符合接收条件的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第十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期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最晚不得超过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推动实现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学前儿童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幼小学籍信息接续。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由全国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省学籍辅号由全省学籍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学生休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办理完成后进行自动更新。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者转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一律不予确认。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与学校应及时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处理与解决问题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确需纸质学籍档案的,可由学籍管理员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纸质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管理和更新。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五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政策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或委托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等材料,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支持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查询学生学籍信息、转学进度。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和高二第一学期末进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可安排在高一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近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近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合理催告,仍不提出相应申请的,按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可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为其保留学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有关信息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标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开展问题排查与辍学劝返复学工作,动态跟踪处理控辍保学台账。


第二十七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自愿退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经合理催告仍无结果的,学校可按相应程序作出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学籍信息,凭相应学习记录进入对应年级就读,并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三十三条  “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四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评估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五条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学校确认后凭相关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当年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按退学处理和被开除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逐步推行电子毕业证书制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纸质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无电子毕业证书且纸质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本人申请,经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由毕业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开具后,原毕业证书失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优先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学点的学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所管辖单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将其折算计入课时,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籍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保障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每个账号均需实名且绑定手机号,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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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教育发布